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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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威乐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1656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9元,由原告***负担273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