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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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高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7352%计算,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1028%计算)。 二、原告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高支行对被告***座落于广东省雷州市******(东里综合店202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899867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