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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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 杭州汇康物流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颜明亮、仇红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970656.14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1000元,余款1849656.14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000000元,由被告***赔偿三原告109793.68元,被告杭州汇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739862.46元由原告***、***、***自负(被告***向原告***、***、***垫付60600元,应从中扣除)。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付至衡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账号1905********)。 二、驳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96元,减半收取9648元,由被告***、杭州汇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89元,由原告***、***、***负担3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