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金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0000084《房屋使用权合同》无效;

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转让款327940元;

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房屋转让款1679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以房屋转让款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计4229元,由原告***负担238元,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9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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