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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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31333.95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525342.0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共1725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636元,被告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反诉原告乌兰察布市联手万众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