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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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源支行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为3736.32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