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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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市龙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截止2015年11月15日止的工程进度款2084万元;

二、厦门市龙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2084万元工程进度款项下应当承担的资金占用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7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止;以26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以25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以23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238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23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以23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以22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止;以22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以21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4日止;以20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对于上述欠付的2084万元工程进度款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补偿费用,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讼争的“金汇花园(尚忠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享有就该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983.2元,由福建桐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723.2元,由厦门市龙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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