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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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黄玉洁支付赔偿款136561.1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黄玉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元、鉴定费3276元,合计393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302元,黄玉洁负担6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付还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