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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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喷涂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第三期款项1785000元的利息(以178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主管道材料费403192元的利息(以403192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四、驳回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74元,由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43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由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