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9000元及利息65961.8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给原告,并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75%(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连平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04630:粤房地证字第**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原告预交3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