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元福科技控股(福清)有限公司
中能合创环保新能源开发(福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23民初15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振、邵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合创环保新能源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中能合创环保新能源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中能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内生产甲醇汽油、甲醇柴油的机器设备一套,并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2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1民终183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为74,866.67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6日起,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中能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因资金流动困难,经中能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全权委托***负责对外借款。2018年8月6日,中能公司向***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于当日根据中能公司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2018年9月4日,中能公司又向***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又于当日根据中能公司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100,000元。***履行出借义务后,中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多次催讨无果,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中能公司辩称,案涉借款为法定代表人自借,对***诉请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因***出资不足,导致公司运转困难,这300,000元是***的出资款,并不是公司向***的借款。

中能合创环保新能源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中能公司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及保全费2394元,共计9317元,由中能合创环保新能源开发(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美贞

人民陪审员黄粦琛

人民陪审员黄向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危倩

书记员赖燕雯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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