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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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30万元; 三、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18万元; 五、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负担2,803元,由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3元,由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负担2,803元,由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3元,由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