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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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30万元;

三、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18万元;

五、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负担2,803元,由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3元,由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负担2,803元,由厦门市天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3元,由福建省三明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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