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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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金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畅和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780,000元及截止2018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378,944.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58,944.26元; 二、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2日后借款本金5,780,000元的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黄石金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畅和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石金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畅和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被告黄石金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黄房他证西字第××号)依法定程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5,000,000元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32元,减半收取计28,016元,由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湖北龙盈工贸有限公司、***、***、黄石金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畅和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