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750号

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93290877,住***。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137293Q,住***。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仪芳,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准予原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长熊金明

人民陪审员高爱平

人民陪审员刘宗冬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金智涵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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