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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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云林苑南区70-601室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予以协助,相应费用由***、***、***、***负担; 二、***、***、***、***中的一人或数人应于取得上述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3日内,协助***将锡山区云林苑南区70-601室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诉讼费820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先行垫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8200元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