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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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老汇(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3日,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加付50%计算)。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百老汇(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百老汇(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522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2元,由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且应退的诉讼费用202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