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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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五峰土楼生态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厦同政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厦门五峰土楼生态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庄上里39号的餐饮经营项目。 三、被执行人厦门五峰土楼生态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本裁定书第(二)项义务,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