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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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关于齐齐哈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意向框架协议》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2,01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2,012.9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602,528.47元(自2014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 四、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0,056,019.37元; 五、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欠付的18,002,012.97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齐齐哈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联合厂房、综合办公楼、倒班宿舍楼一、倒班宿舍楼二、食堂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25.00元,由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112.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61,613.00元。鉴定费460,0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00元,由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84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14,1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