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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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赛汉高比苏木巴彦芒来嘎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苏左国用(土)第1**。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二、继续冻结担保人***所持有的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52747.5万元的股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查封、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