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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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446585元; 三、驳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