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7951.32元及违约金(以17951.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271.3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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