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山志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潜山志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其中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按年利率9.135%计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9.13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志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6元减半收取13483元,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3元,被告潜山志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潜山志成商贸有限公司、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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