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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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5000元及利息、罚息228319.76元,合计643319.76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9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对抵押物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元(已由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