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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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6798.99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损55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本院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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