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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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邵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 鹿寨东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柳州邵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配件货款28620元,该债务为上诉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共益债务,由上诉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清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被上诉人柳州邵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上诉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74元,由上诉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