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广西来宾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及广西来宾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6708.49元、利息及罚息7335.09元(该利息、罚息计至2018年8月14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律师服务费6482元人民币,共计150525.58。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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