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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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广西来宾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及广西来宾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6708.49元、利息及罚息7335.09元(该利息、罚息计至2018年8月14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律师服务费6482元人民币,共计150525.58。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