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广西龙州县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72126.28元给实际施工人原告***; 二、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67元,公告费1300元,二项共计13367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6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067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帐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