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广西龙州县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72126.28元给实际施工人原告***;

二、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67元,公告费1300元,二项共计13367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6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067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帐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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