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142号

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青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29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2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垫付款12061.01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化24%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系铜板街平台(网址为××,网贷品牌名为“铜子儿”)实名注册用户。***自2019年4月26日起通过铜板街平台向多名出借人借款共计19500元。为此,***与铜板街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及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板街公司)分别签订了同版本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协议签订后,铜板街公司按照约定受托将上述借款支付至***指定的中国银行卡的收款账户内,***自逾期之日起至今未就全部借款予以清偿。2019年底,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为降低涉众风险,充分保障平台线上多名出借人的合法利益,铜板街公司已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将“铜板街平台”上的投资户包括本案所涉的多名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部清退完毕,如此,铜板街公司已取得本案债权。2020年7月22日,铜板街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融公司,并依《借款协议》第八条的约定,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其债权已合法转让至广融公司名下,广融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合法受让涉案债权并享有《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权利。

被告答辩意见:***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查明事实:***系铜板街平台(网址为××,网贷品牌名为“铜子儿”)实名注册用户。***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通过铜板街平台7次向多名出借人借款共计19500元。为此,***与铜板街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及铜板街公司分别签订了同版本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协议》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债权转让及通知送达、委托授权、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铜板街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按照受托约定7次将多名出借人的借款本金共计19500元支付至***指定银行卡的收款账户内。自2019年11月23日之后,***有多期贷款超过30日未按期偿还。2019年底,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铜板街公司已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平台投资户进行清退,从广融公司提供的《资金存管交易凭证》中显示***的多个出借人发生多笔数额不等的提现交易,可以认定铜板街公司为***代偿金额共计12061.01元。2020年7月22日,铜板街公司与广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铜板街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融公司,并包括《借款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2020年8月29日,广融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尚欠本金及其利息,并因此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及诉讼保全费214元。

以上事实有广融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出借人清单、各出借人与***、铜板街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铜板街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身份认证及实名认证记录、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存管交易凭证》、《债权转让协议》、电信随意借平台贷款详细信息截图、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意见:本案应为借款合同纠纷。全体出借人与***通过铜板街平台达成借款意向并由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在***未能按期向各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铜板街公司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和国家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精神为***进行代偿后取得债权,铜板街公司与广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融公司,包括债权、追偿权及其从属权利。协议生效后,广融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并受《借款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责任,并承担广融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向广融公司支付铜板街公司支出的垫付款。广融公司要求***支付垫付款12061.01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广融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元,符合协议约定,不违反相关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该费用依约应由***承担。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借款协议》第6.1.1条约定: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按日向甲方或相关担保方、代偿方支付逾期罚息(若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则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为准)。《借款协议》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案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共借款16800元,尚欠本金共计9681.6元,本案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逾期利率以3.85%×4=15.4%计算为宜。***于2019年8月23日、29日共借款1300元,尚欠本金共计1091.34元,逾期利率以4.25%×4=17%计算为宜。***于2019年9月23日借款1400元,尚欠本金共计1288.07元,逾期利率以4.2%×4=16.8%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广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061.0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6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91.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8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保全费151元,合计214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海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思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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