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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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物业费661.1元、电梯费220元、垃圾处理费82.5元、代收水费60元、代收电费446.9元,合计1470.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