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卢氏县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076700元及利息(以107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5元,由被告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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