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
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631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瑞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世博,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全年租金共计288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鑫源国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将从被告二处购买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一,该商铺位于鑫源国际B座4层471号,建筑面积26.94平方米,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并由被告二负责监督。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过三次租金,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拖欠租金共计28800元。原告为维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与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租金25440元,定于2021年4月1日前归还金额12000元,2021年5月1日前归还1344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