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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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 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631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瑞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世博,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全年租金共计288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鑫源国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将从被告二处购买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一,该商铺位于鑫源国际B座4层471号,建筑面积26.94平方米,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并由被告二负责监督。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过三次租金,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拖欠租金共计28800元。原告为维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与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租金25440元,定于2021年4月1日前归还金额12000元,2021年5月1日前归还1344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被告沈丘县紫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沪沈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