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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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6515.29元及利息(以59651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79.6元,减半收取14189.8元,由***负担11051.86元,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37.94元;反诉费4720.64元,由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2.89元,***负担179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3元,由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68元,***负担2315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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