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天清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天清食品有限公司欠款10352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0352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