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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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44833.27元,支付原告***赔偿款2741.21元,支付原告***赔偿款847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8333.29元,支付原告***赔偿款29241.19元,支付原告***赔偿款8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