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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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751598.78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向原告***偿还得上述款项的五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