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86.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元,原告***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