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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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中金顺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人民币270305.32元。

二、被告云南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中金顺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付车款违约金及未付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利息人民币13253元。

三、被告云南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中金顺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催款费及律师费人民币145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中金顺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河北中金顺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安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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