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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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款538,095元; 二、被告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2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62,473.61元(其中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238,09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38,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538,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以538,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57,786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45元,由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745元,由被告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