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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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维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美泰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70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0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45500元; 三、被告湖南美泰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维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28元,由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