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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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 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3987号 原告:辽宁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TXU3M47,住***。 法定代表人:李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535687187,住***。 法定代表人:张维鹏,其他不详。 原告辽宁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辽宁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起民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