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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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运亨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本金4,68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4,68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 三、被告抚顺市运亨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9元,减半收取27024元,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被告抚顺市运亨运输有限公司、抚顺市明达混凝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