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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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82478.25元; 二、原告***向被告***支付733.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1188元,由原告***负担510元。 以上费用品迭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2478.25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54.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