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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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辛集市达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辛集市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2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31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辛集市达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负担307元。原告辛集市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