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649.1元及利息、罚息8684.88元,合计90333.98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座落于××座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