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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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 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五洲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约定利率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清花设备2头1尾一套、梳棉机18G八台、除尘机组一台、并条机FA306A二台、并条机FA303A二台、细纱机FA502十二台、粗纱机454E二台、络筒机GA104一台、水温空调一套、自动络筒机64锭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郓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五洲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