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8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以2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以25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以4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94元,减半收取为183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54元(该款由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