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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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太阳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4463号 原告:济南金太阳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候仁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帅,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含蓄,居民,住***。 原告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冉然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史云升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