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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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鄄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华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损失59411.57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泽车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47元,由原告山东华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鄄城支公司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