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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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华洋钢球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三星钢球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三星钢球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正常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最高不得超过年利润24%,依合同从欠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相对应项标准计算到清偿之日。)。 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立式钢球研球机3ML4780十七台、强化机一台、洗球机一台、清洗机一台、滚杠选球机GX-765型六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郓城县华洋钢球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