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玫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353.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为25438.43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78353.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72917‰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三、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鲁(2017)平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项下的平房权证城字第0**016号不动产的拍卖价款在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数额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应对鲁(2017)平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项下的平房权证城字第0**016号不动产变现提供协助; 五、驳回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元,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